代理离婚的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我作为专业律师,感觉到婚姻家庭类的案件,包括继承类的案件越来越复杂,需要我们律师对此去不断的分析与判断。同时,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也在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肯定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不仅仅涉及到家庭主体之间还牵涉到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问题。对此,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起草,自征求稿发布后,经过了广泛充分论证,才得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文: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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